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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生育津贴与产假公司的差额,被动辞职是否成立

发表时间:2025/01/06 06:45:01  浏览次数: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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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杨某于2013年11月15日甲公司。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12月7日,杨某休产假共计128天,期间享受生育津贴30623.04元,由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直接发放至杨喜荣名下银行卡。后因《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生育假延长,杨某于2022年7月12日至8月10日补休延长的30天产假,甲公司在扣除社保、公积金、大额医疗、工会费后于7月实发工资713.2元,8月实发工资879.35元。杨某于2022年8月19日向甲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因未足额发放7月工资而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甲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签收。2022年9月14日,杨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产假公司差额、被动辞职经济补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故甲公司应向杨某补足差额。但是,未支付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差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故杨某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裁决甲公司向杨某支付产假工资差额。

仲裁裁决后,杨某不服诉至法院,继续主张被动辞职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天津市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第四条,职工休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职工休生育假(产假)期间,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公司已为杨某缴纳生育保险,杨某休产假期间应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因天津市生育政策调整,生育津贴天数与实际产假天数存在差异,根据上述规定并经询政策,相关行政部门表示将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按照国家层面统一要求调整补发,现杨某要求甲公司承担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因甲公司未对仲裁提起诉讼,故对产假工资差额一节本院予以确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杨某以甲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7月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争议为延长30天产假期间的待遇问题,因遇生育政策调整,双方对该期间工资待遇发放主体及标准在客观上存在理解不一致的情形,并非因甲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原告未及时足额收到工资待遇,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制的情形。对于杨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关于女工产假工资差额的问题,由于生育政策的调整,各地认定和裁审的尺度并不统一。欠付产假工资是否属于被动辞职的情形,肯定观点认为,产假工资属于正常的劳动报酬性质,用人单位对产假工资差额未予支付。应按照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处理,被动辞职自然成立。否定观点即为案例中仲裁和法院的认定观点。仲裁认为欠付产假工资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法院则认为,是由于政策原因导致双方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差额,此种情形不应按被动辞职处理。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目前根据天津市的生育政策,产假工资采取的是“少补、多不退”的模式。由于产假政策天数的变化或基数计算差异等问题导致的差额,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义务。但是将此种未及时足额支付的情形与被动辞职进行挂钩确实有待商榷,毕竟生育政策对用人单位来讲较为复杂,其在政策理解不明、操作不当的情况下导致的欠付行为,不宜按照被动辞职的拖欠工资情形处理。但是,如果劳动者就产假工资差额进行明确的催告后,用人单位仍不予支付,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在欠付问题上存在过错,由此启动被动辞职则应支持劳动者的请求。总之,此类问题目前尚无定论,最好的处理方式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产假期间工资及相关待遇的问题,事前通过协议和规章制度予以明确。以便后期在具体处理上有据可查,避免争议和扯皮。

【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26.【《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适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1)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经营困难,停产歇业等原因而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经所在单位工会同意,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已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同意;

(2)劳资双方对计算劳动报酬的基数、方法等因客观原因理解不一致而最终导致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劳动者主张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差额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的;

(4)其他非因用人单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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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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