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员工因违法调岗降薪而自行离职是否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25/03/16 06:13:01  浏览次数:202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甲公司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对其作出岗位及薪资调整。李某对甲公司关于其不能胜任工作的评定不予认可。2022年1月18日,甲公司向李某发出调岗降薪通知书,将李某岗位单方调岗至课程顾问,薪资待遇按照该岗位执行。2022年2月20日,李某以微信方式向甲公司工作人员吴某发送“手机给你了,确定下儿,没问题吧”“我是关机的,里面有点,你开机试试”“你说我走了,你会不会想我,多久会人走茶凉”等信息。2022年2月28日,李某与甲公司完成工作交接。甲公司于当日为李某办理退工手续,退工理由为劳动者提出。

2022年3月3日,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补发违法调岗的工资差额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则辩称:李某为个人自行离职,双方已办理离职手续,从始至终李某也未提出甲公司相关行为违法,故不同意李某的全部请求。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主张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从而对李某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且李某并不认可,李某调岗前后的工资变化较大,足以对李某的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利益产生影响,故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对李某岗位、薪资调整的合法性,其单方调岗降薪行为应属违法,故甲公司应补发工资差额。关于赔偿金一节,双方均确认劳动关系解除,但李某未证明甲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甲公司违法调岗降薪,故本委对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后,甲公司未提起诉讼,李某继续诉讼。诉讼期间李某主张:本人离职原因就是因甲公司的违法行为,如甲公司无调岗降薪的违法操作,本人不会离职。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向李某出具《离职证明》前,李某已经开始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根据李某离职时与某公司员工的沟通经过、办理离职手续的经过和时间线等事实可见,李某系自行离职,并非甲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案并非甲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不能成立。李某虽系自行离职,但根据甲公司对李某调整工作岗位及薪资的事实可见,甲公司未经李某同意,擅自调整李某工作岗位及相应薪资,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且调岗前后薪资差距极大,足以使得李某履行劳动合同目的落空,甲公司对李某工作岗位及薪资的调整违反了法律要求的合理性原则。此时,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回原岗位或协商同意在新岗位上班;如果因此造成劳动者辞职的,则应当视为“推定解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综上,李某基于此被迫离职,应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这一法定事由,构成推定解雇,甲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判决甲公司支付李某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评析】

案例中法院引用的“推定解雇”一词,实为英美法系的概念。其泛指雇主通过改变劳动条件或不合理施压或制造恶劣工作环境等方式,迫使员工不得不提出辞职。其在我国劳动法领域即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被动辞职规定。被动辞职自然有别于主动辞职,其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作为违法的代价。在目前实务中,主流观点认为被动辞职应至少备如下条件:即情形对应、实际发生和明示解除。

情形对应即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被动辞职情形,如不属于对应情形,则不适用被动辞职。

实际发生是指违法行为应实际执行并侵犯劳动者权益,即存在因果关系,如劳动者受损情形与该实际发生的行为无关,一般也不予认定。

明示解除即为劳动者应当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时明确指出或列明用人单位存在的法定的被动辞职的违法情形,如当时未予明确,则即使事后补正,也不能认定被动辞职成立。

综上,虽然案例中法院分析认为李某离职是甲公司违法调岗降薪的必然结果,但李某在离职环节确实存在解除原因不明的情形,且李某自身也是按照违法解除进行的主张。故虽然最终法院认定被动辞职成立,但仲裁认定也并无明显不妥之处。因此,劳动者应当对被动辞职的启动和实操予以高度关注并持谨慎态度,否则,稍有不慎,将出现劳动关系解除但无法获取经济补偿的不利结果发生。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电话/微信:15022341177

电子邮箱:hrlaw123@126.com

工作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