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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调岗后被安排每日抄心经一百遍,能否以此提出被动辞职

发表时间:2025/03/21 05:20:38  浏览次数: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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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杨某在甲公司从事商务经理工作。2023年4月10日,甲公司以杨某工作失职、造成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为由,拟调整杨某工作岗位,杨某对此明确拒绝。为此,甲公司调整杨某工位到独立办公室,并要求其每天抄写心经一百遍,工资待遇不变。

杨某与法定代表人刘某的微信沟通记录如下:

杨某:“刘总我拒绝,这不是我商务范畴之内的工作”,刘某:“你可以去说你不接受任何工作,我已经做了这个决定,是告知你,你的薪酬该怎么领怎么领,我不仅养着你,而且合同该怎么签怎么签,等我把外审的项目设计完了再说,如果说完全没有问题,你工作能力很好,可能还会为更重要岗位的”。杨某:“我不接受您这样的安排,我来公司应聘的是商务部经理,是对整个团队的管理,您现在安排的我工作相当于,您这个属于是不正当的工作安排”,刘某:“领导是可以给你安排任何工作”。杨某:“我明确跟您说我不接受”,刘某:“好的,可以,您就不接受,不接受就按刚才我说,调到单独办公室,不配电脑,然后工作就是抄经......另外,这个是需要在全公司发布公告,让人知道”。

2023年5月20日,杨某向甲公司发出被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载明:“公司在未与本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具有惩罚性、侮辱性工作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现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通知贵公司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本人与贵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自2023年5月20日终止。”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在未就协商变更工作岗位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单方安排杨某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宜且撤走杨某正常工作的电脑等工作设施设备,应属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故杨某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本委予以支持。

仲裁裁决后甲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期间甲公司主张:“抄心经”是指暂停参与项目,不是工作内容,不具有侮辱性,也没有实际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的工作岗位为商务部经理,甲公司未经杨某同意,决定将其工作内容调整为每天抄《心经》一百遍,与杨某的工作岗位职责严重不符,结合杨某提交的两段视频可以证明甲公司实际已撤掉其办公电脑、办公用品,并在其工作桌上摆放《心经》,综上,本院认定甲公司不再为杨某提供劳动条件,杨某因此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本院对杨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以本院核算为准。

【评析】

被动解除的情形中适用频率较高的是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一般泛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但当前随着用人单位利用雇主强制地位变相给员工施压情形的普遍和加重。使得《劳动合同法》现有的被动辞职情形,已无法有效覆盖用人单位的各类违法行为。同时,随着职场性骚扰、个人信息保护、职场霸凌等内容的完善,对劳动条件的解释,也应重新作出适当宽泛的界定。本案虽然从甲公司撤走办公电脑的行为角度,也可以认定未提供劳动条件,但强制要求员工抄写心经的行为,也具有一定的侮辱因素,将此类情形纳入被动辞职的范畴,符合设定推定解雇规则的立法本意,因此,仲裁和法院支持劳动者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属无误。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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