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欠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属于未支付劳动报酬的被动辞职情形

发表时间:2025/05/02 05:23:01  浏览次数:13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刘某因下班途中发生非主责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此后刘某经与交通事故侵权方诉讼,由侵权方赔偿刘某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因刘某已从侵权方获得赔偿,故甲公司以此为由未向刘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刘某经与甲公司交涉无果后提出被动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后刘某经伤残认定为十级工伤。甲公司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配合刘某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但仍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刘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补发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支付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甲公司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已通过侵权第三方的误工费弥补,故其有权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进而刘某的被动辞职也不成立,不同意支付离职经济补偿。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工伤员工应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甲公司以交通事故侵权方已支付误工损失为由不予支付停工留薪期于法无据,故相应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予补发。关于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因本案属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与第三人侵权误工损失竞合的情形,故无法认定甲公司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存在拖欠的故意,刘某经济补偿请求本委不予支持。最终裁决甲公司向刘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驳回刘某的经济补偿请求。

仲裁裁决后甲公司未提起诉讼,刘某则继续就被动辞职经济补偿金事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八民会纪要》中已明确了“有限双赔”原则,本案中刘某虽表示已在侵权案件中得到误工费损失赔偿,但并不影响其作为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应取得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权利,故甲公司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未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其应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评析】

欠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属于被动辞职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主要需界定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性质以及欠付的程度(全额还是部分)。目前,主要分为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即为劳动报酬,如拒不支付,无论金额多少,均应按被动辞职予以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未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启动相应救济途径,但不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支持劳动者被动辞职的主张。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欠付的实际情形具体分析。如果对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支付标准存在争议(是否含加班费、是否含绩效等)应属于对计算基数理解不一致导致的差额。此种情况下不应认定被动辞职。但如果是未全额支付且不存在其他特殊情形,则欠付行为会影响工伤员工的基本权益和生活保障,此种情形应按被动辞职处理。

至于案例中的情形,虽然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但是劳动者的误工损失通过侵权第三方进行了弥补。此种情形下是否应支付被动辞职的经济补偿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仲裁和法院均有各自的立论基础,此类问题有必要通过指引文件统一裁审尺度。例如,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3月实施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一)》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属于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法规】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9.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10.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电话/微信:15022341177

电子邮箱:15022341177@126.com

工作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