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2 14:39:11 浏览次数:1918
【案情】
2017年11月27日,甲公司与王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第三条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包括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事宜)已经全部结清,双方均放弃向对方主张其他任何权益或诉求。”2017年11月30日,甲公司在处理其他员工姚某的虚假报销的违纪解除案件时发现,王某与姚某存在串通的情形。于是甲公司向王某发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为此,王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履行解除协议,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甲公司辩称协议签订时其不知道也未发现王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且王某也未予以提示,故该协议书签订时存在显失公平,应属依法撤销的情形。现王某对与姚某串通的行为并未否认,故其应接受严重违纪辞退的法律后果。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协议约定双方均放弃向对方主张其他任何权益或诉求,故甲公司主张王某存在严重违纪情形,并于2017年11月30日与王某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该行为有违上述协议约定。甲公司在签订解除协议后又单方辞退王某,其行为应属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具有优势地位,其应对员工的相关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但甲公司在签订该协议书未尽到对员工是否存在违纪行为的审查义务,不属于显失公平之情形。故,本院对甲公司关于协议显示公平的主张不予采信,并对该协议书的效力予以确认。根据协议约定,甲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与协议约定相悖,其应依协议约定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评析】
解除协议的条款一般均是用人单位事前拟定并由员工确认。据此,法院部分的论证体现了裁审机构在解除条款理解和把握方面对用人单位予以从严认定的处理思路。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解除协议之时,就应当明确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方式而排除其他情形。故甲公司在签订解除协议后又主张其他解除情形,自然很难翻盘。另外,本案对王某是否存在违纪情形并未予以明确,既然双方协议已经确认互不主张权利,则王某的违纪情形自然也不在属于调查重点。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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