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06 10:08:34 浏览次数:1092
【案情】
2017年3月11日,甲公司与李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甲公司向李某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合计40000元,协议于甲公司付款后生效,协议生效后双方就劳动用工事宜再无其他任何争议。协议签订后,李某与同事张某等议论此事的得知,其补偿费用偏低,对以书面方式通知甲公司,其不同意甲公司协议中约定的补偿费用并要求增加2万元。甲公司不同意增加费用。为此,李某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解除协议以甲公司付款为生效条件,但在付款之前,李某对补偿款项不予认可,故无法认定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李某要求继续履行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署的解除协议尚未生效,经测算甲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确实低于法定标准,故李某在协议生效前要求增加补偿费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在甲公司予以拒绝的情形下,李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照准。
【评析】
解除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在尚未生效前因一方反悔而无法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结果。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该协议关键在于用人单位对生效条件的约定存在严重失误,此种失误导致大量协商的前期工作化为泡影,因此,协商解除协议的条款编写,应当严格做到措辞严谨、逻辑周延。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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