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06 10:09:18 浏览次数:1188
【案情】
王某为甲物业公司安保人员,2016年9月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在职期间延时、法定假日加班费29800元,年假工资、防暑降温费、取暖费等合计7650元。仲裁庭审中,甲公司提供王某签字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该协议载明:王某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同意,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8月10日解除,甲公司支付未结算工资900元。协议中经济补偿金约定为零,同时协议约定“双方一次性了结,别无其它争议
”。据此,甲公司认为王某无权再向其主张相关费用。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现王某不能就解除协议存在违法内容进行举证,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经庭审举证,王某在职期间确实存在法定假日加班情形,且甲公司也认可未支付年假工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等费用,王某与甲公司虽签订了解除协议,但是解除协议中并未体现工资福利结算内容,协议虽有别无其它争议的约定,但对争议内容的约定过于笼统,难以认定劳动者放弃其所有的合法权利。据此,对此被告甲公司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据此判决甲公司支付王某法定假日加班费1489.66元、防暑降温费632元、冬季取暖补贴520元。
【评析】
本案中虽然签署了解除协议,但在劳动者另行主张的情形下,法院仍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了一定数额的工资福利费用。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法院并未否定协议效力,但仅以协议约定笼统为由另行判决支付费用,此种处理方式体现对解除协议瑕疵问题的质疑态度,因协议中并无工资福利结算、放弃或确认的内容,故在工资福利未结算事实客观存在情形下支持劳动者请求,也在正常裁量范围之内,故此案例提示用人单位对解除协议的条款编制问题,务必严谨得当。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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