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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结算单注明“再无争议”是否有效

发表时间:2021/10/06 10:11:34  浏览次数:1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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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董某为甲公司操作员。2016年9月17日,董某签署《离职结算单》,该单据载明:“董某个人提出辞职,双方在职期间的工资福利费用均已结清,双方再无任何争议。”2016年10月,董某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加班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及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合计126960元。仲裁庭审中,董某主张受甲公司胁迫签订离职结算文件,故甲公司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主张董某签字已经表明其解除理由并确认无任何争议,故其相应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董某已经就离职事宜签署《离职结算单》,故在其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因素的情形下,另行主张违法解除及相关工资待遇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离职结算单》是董某本人签字,董某并未就其主张的受胁迫情况下签署提供证据,故本院对董某辞职的情形予以确认,故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虽然董某在离职结算文件中确认再无争议,但根据其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董某在职期间实发工资基本固定,由此便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年假工资等费用实际发放产生合理怀疑,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提供工资台账应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现因甲公司拒绝提供工资台账,故其自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董某的相应请求予以支持,据此判决甲公司支付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及年假工资4690元。

【评析】

   案例中法院对《离职结算单》的内容进行了客观合理的解析和判断。解除理由部分以员工签字为准。但工资差额部分,则因用人单位未履行举证义务而对“再无争议”的表述予以了否定。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工资福利类费用为劳动法领域最基本的保障费用,在无有力证据予以明确的情形下,仅以劳动者的对格式性文件的签字作为结算依据,并不合理。因此,用人单位以格式性离职文件,规避拖欠劳动报酬的做法,并不可行。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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