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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职协议后未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如何应对

发表时间:2022/11/30 07:19:18  浏览次数: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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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3月,吴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6500元。吴某主张:双方于2016年12月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甲公司向吴某支付工资6000元、经济补偿金20000元。但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未履行任何付款义务,故本人在多次要求无果的情形下,提出如上仲裁请求。甲公司则辩称:协议约定解除的原因为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因此,按照法定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由于公司经费紧张,故未向吴某及时履行协议。现吴某在仲裁申请书中已明确解除该协议,现公司认为:双方解除意愿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使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也应属解除状态,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无需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工资6000元,公司已在开庭前足额支付,故不同意再行补发。吴某则认可工资已经补发,但仲裁申请书在要求解除离职协议的同时,也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而解除理由为甲公司拖欠工资,故其离职属于被动解除,甲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现吴某因甲公司未依约支付协议约定费用而解除该协议并无不当,协议解除后应按照劳动者的要求处理后续事宜,因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故吴某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吴某离职前的工资数额,甲公司应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32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一直未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且至今未付。故其不能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支付完上述费用后,即无须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乙方亦不得以任何借口再向甲方提出任何权益要求……”来主张免责。因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吴某可以要求解除该协议并要求甲公司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故甲公司关于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离职协议无法定情形一般均应认定有效。当用人单位不履行付款等主合同义务的情形下,劳动者如何应对和处理,应区分不同的情况。某些离职协议明确约定,协议解除或无效不影响离职条款,即无论协议如何认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愿不能否定,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解除具体情形,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费用。如果协议中并无上述特别约定条款,则应按照协议整体解除对待,由此则面临劳动关系是否恢复的问题。对此,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关系解除不宜溯及既往,劳动关系解除后如未发生实际用工的事实,则仍应按照劳动关系解除认定,届时,用人单位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离职费用。案例中吴某后续补发解除通知的操作,虽非必要,但也可以起到固定解除状态的作用,劳动者在应对类似情形时也可以考虑适用。综上,离职签订后用人单位不履行付款义务,不宜认定恢复劳动关系,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情形,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费用。案例中甲公司关于无需支付的辩解如果成立,将出现用人单位既违背诚信又不承担责任的结果发生,自然应予杜绝。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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