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01/09 06:40:36 浏览次数:4217
【案情】
曹某2016年4月入职甲公司,工作岗位为人资经理。2018年9月,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向曹某提出,由于双方管理理念不一致,希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如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让曹某继续工作,不解除合同。但曹某不同意公司的补偿方案,认为如果协商一致,应依法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对此未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10月,曹某持甲公司盖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解除通知载明的解除理由为:因管理理念不合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甲公司辩称:解除通知公章真实性认可,但该解除通知的内容是曹某根据公司与其协商的内容自行起草后交由公司盖章的,因此,不同意违法解除的主张,公司认为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同意支付经济补偿。曹某认可解除通知系其自己起草,但主张业经公司同意,其并无盖章权限,公司同意盖章行为即可认定为其已确认解除理由。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应承担举证责任,甲公司虽对解除通知的制定过程提出异议,但并未否定解除行为,故其应就解除原因进行举证说明,现其不能证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应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曹某赔偿金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与曹某进行了协商,双方有协商过程。经协商,双方仅是对补偿金的标准未能达成一致,但对合同解除达成了一致意见,解除通知书也是由曹某拟好后交由甲公司盖章确认,也足以表明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非甲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故甲公司无需支付曹某赔偿金但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判决甲公司无需向曹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由甲公司向曹某支付经济补偿。
【评析】
本案中法院认定协商一致解除的原因主要在于双方在解除前就进行了协商且明确了解除事由,事后由劳动者自行起草了相同理由的解除通知并由单位盖章确认。故法院关于双方就解除原因达成一致意见,仅就补偿金未协商一致的观点,并无明显不当。但天津劳动法律师提示:本案应属个例,如果没有本案中的特殊情形,双方仅有协商过程而未就补偿金达成一致,则不应认定协商一致解除,应按照仲裁的观点认定违法解除,毕竟经济补偿是协商解除的核心内容,此内容未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认定协商一致解除。否则,用人单位仅走协商解除的过场,即可免除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对劳动者来讲极为不利,也有悖公平原则。就此,此种模式将使用人单位的操作空间将无限放大,实务中应予杜绝。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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