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不成后员工拒绝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是否合法
【案情】
蒋某2012年7月2日进入甲公司工作,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工作岗位为区域销售经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合同工资为13500元/月。
2016年10月25日,甲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员工蒋某发送名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邮件,内容为:“根据我们双方的沟通,我们将于10月31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公司将在你完成交接后,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具体请见附件。请回复并将附件签回。谢谢!”邮件附件为附件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离职交接表。
2016年10月26日,蒋某回复公司邮件,内容为“关于这次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未协商一致,我有疑问和其他诉求没有得到应该的回复,我也不会签署什么文件。所以,双方还处于劳动关系履行中,希望你知晓”。
2016年10月27日,甲公司回复蒋某邮件称“基于你反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请你按照公司给你的销售指标继续工作”。
2016年10月28日,蒋某回复甲公司邮件,主要内容为“首先我要感谢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第二,我需要纠正你邮件所说的反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一说是不成立的,因为这个事情一开始就是公司单方面的行为,我根本没有机会提出我的意见,也就是说协商根本就不存在。是公司单方面的行为。
2016年10月29日,甲公司注销了蒋某的360云盘密码,同时将蒋某移除了公司工作交流的微信平台。2016年10月30日,甲公司向蒋某发出书面调岗通知,通知载明: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将蒋某调往南区负责销售工作。蒋某于2016年11月1日向甲公司回复通知,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6年10月30日解除,公司无权再安排其工作,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6年11月5日,甲公司以蒋某连续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蒋某则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220.00元。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的情形下,已明确告知蒋某劳动关系继续履行。而蒋某在邮件中也明确双方劳动关系在履行过程中。但后期蒋某却以劳动关系解除为由未出勤提供劳动,甲公司基于此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故蒋某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虽然提出过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在蒋某明确表示反对后,甲公司通知蒋某双方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蒋某也予以了回应,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蒋某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工作,蒋某如认为甲公司的行为对其工作造成了影响,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有效途径进行沟通,其在2016年10月31日未提供劳动的情形,违反了劳动纪律和公司的管理制度,甲公司以蒋某连续旷工等行为解除劳动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蒋某的赔偿金请求应予驳回。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甲公司向蒋某发出通知,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有据,并无不当。蒋某据此即主张甲公司的行为构成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不予采纳。因对甲公司提出的解除条件存有异议,蒋某虽通过电子邮件已表明要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但其随后又以实际行为及电话通知的形式表明将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因此,在双方均已无意继续维系劳动关系且也未再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甲公司首先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无论蒋某是基于对法律的误解,还是基于其主张的已被甲公司剥夺其工作所必须的工具等事实,在蒋某已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已经解除。甲公司此后再以蒋某旷工为由主张双方劳动关系是因其行使合法解除权而解除,明显有失公平,原审判决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因甲公司提出而协商一致解除。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甲公司向蒋某支付经济补偿70110元。
【评析】
甲公司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成功的情形下,单方关停了蒋某的相关工作路径的权限。虽然不能认定剥夺劳动者正常工作条件,但确实也对劳动者正常工作造成了实质性的障碍。二审以双方实际未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事实状态,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虽然欠缺逻辑周延、论理也不充充分,但对劳动者来讲,已经起到了侧重保护的作用。对此,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本案仲裁、一审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基于自身误解或其他主观原因不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自担一定的不利后果。案例中的争议情形在裁员实务中经常出现,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对协商解除的程序和后果充分认知,尽量避免类似不必要的争议发生。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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