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3 19:25:56 浏览次数:542
【案情】
2018年8月17日,薛某在微信工作群中发布一段时长1分49秒的娱乐场所中男女裸露肢体搂抱跳舞的不雅视频。同日晚上,薛某向甲公司手写一份道歉信,为当天在公司工作微信群中发布不雅视频一事表示道歉,并称希望公司领导谅解、接受公司处理。2018年8月20日,甲公司以薛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解除理由和依据为:甲公司《员工手册》中“不得在办公区内大声喧哗,私自播放音乐或其他影响他人工作的行为,”、“员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薛某不认可甲公司的解除行为,于2018年9月4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薛某发布不雅视频的行为系单次、偶发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无证据证明其行为严重干扰了他人正常的工作,且甲公司没有将此事报警,公安机关亦没有对薛某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故该行为也明显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应处罚条件。故甲公司的解除行为应属违法,其应向薛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后制定的规章制度应为劳资双方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在遵守和适用规章制度时对规章制度做不合理的扩张解释,否则有违制定规章制度的初衷,规章制度也无法有效规范劳动者的行为。综上,甲公司《员工手册》中“员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理解,应指符合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条件的行为方可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显然,薛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该条情形。故应认定甲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其关于无需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解除劳动合同系对劳动者最严厉的处罚,直接影响劳动者就业、生存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在制定和适用规章制度中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时应当慎重,而不能随意扩大解释。甲公司认为薛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薛某在工作微信群中发布不雅视频的行为确实不当,但这种单次、偶发性行为情节轻微,甲公司亦无证据证明该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而只是说“可能”影响其他职工,显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条件不符。因此,针对此类所谓的“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在事实固定的基础上,必须与辞退条款精准匹配,应杜绝牵强附会、随意解释或扩大适用范围等情形的发生,前述处理模式将直接导致用人单位陷入违法解除的被动局面。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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