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4 14:28:37 浏览次数:522
【案情】
李某为甲公司员工。2017年1月15日晚18:00时,李某参加甲公司组织的“尾牙年会”。年会期间李某酒后因工作琐事与直属主管杨某发生矛盾,争执中其将杨某打伤。后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李某赔偿杨某5000元,双方今后不能再因此事发生任何问题,互不追究法律责任,且均不需公安机关继续处理。2014年2月19日,甲公司向李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通知载明:李某在公司年会会场殴打同事。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员工手册》第十章C类违纪行为(工作场所内殴打他人)之规定,经公司管理层及工会批准,给予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李某收到通知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李某与杨某之间的纠纷属普通民事纠纷,且该民事纠纷已由当地公安部门解决完毕,李某亦未因此事被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责任。故甲公司以自身规章制度对李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无直接法律依据,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甲公司的员工手册是企业内部对员工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李某下班后到酒店参加北公司年会,其在年会上酒后与同事发生纠纷,已在派出所的调解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解决。该纠纷发生的时间在李某下班后,发生地点不在甲公司公司内,不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辖范围。故甲公司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评析】
年会时间在下班之后,年会现场亦非一般意义上的工作场所,但笔者认为应当参照工伤的认定规则,视为工作空间和时间的延续。如在年会现场发生摔伤等事件,则被认定工伤的可能性极大。另外,在年会现场殴打他人,对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也远大于在正常工作区域内类似行为造成的影响。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作为调整和处理的依据。至于派出所的民事调解,其解决的是殴打的伤害行为,其并未涉及该行为对甲公司正常秩序影响的处理,故笔者倾向于解除行为合法。仲裁和法院的认定结论有待商榷。
【法规】
《劳动法》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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