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把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案情】
魏某1994年入职甲公司,2008年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离职前工作岗位为质检员。2015年5月22日15时许,魏强等5人在某小区吸食毒品时被民警查获,2015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决定对魏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拘留所以魏某“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为由,建议公安机关停止对魏某执行拘留,魏某于2015年5月23日解除拘留。此后,在公安机关要求魏某协助调查相关案件时,甲公司得知魏某吸毒的事实。2015年6月4日,甲公司以魏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魏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审理查明:甲公司规章制度经过民主协商及公示程序,其中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约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将按有关法定程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1、一年内累计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2、连续旷工5天以上,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10、为获取私利,提供各类虚假证明等资料的;……1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6、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甲公司辞退通知中载明的解除理由为:“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因吸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属实,情节严重。决定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甲公司解除魏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甲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虽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魏某通过参加学习培训也知晓其内容,但该“制度”仅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属较严重违规行为,未规定员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故甲公司以魏某吸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属实,情节严重为由解除魏某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不足,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纪律的制定主体并非只有用人单位,国家也是劳动纪律的重要制定主体,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甲公司规章制度第二条亦明确规定,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即工作时间守法不仅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也是提供劳动、维系劳动秩序的前提和基础。劳动者工作时间违反守法的基本义务,就是违反劳动纪律。如果规章制度对此有明确界定,一般应以规章制度本身来判定。在规章制度未对此明确列举的情况下,对于违纪行为是否严重,在实务操作和司法审查时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作特点、以及违纪行为对工作管理、社会生活可能产生的危害性程度综合判断,既要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处罚权,也要尊重用人单位为加强企业管理和维护劳资双方利益时对严重程度的认定。甲公司未将吸毒作为严重违纪行为予以文字说明和强调,但类比于该条所述的各项违纪行为的程度,甲公司以魏某的行为已扰乱单位工作秩序,造成不利影响,对正常经营造成潜在的隐患,属于严重违纪,从而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未滥用企业用工、经营自主权,符合情理且未显失公平,亦符合普通大众对公序良俗的社会认知。据此,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于法有据,应予认定合法。其关于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找准。
【评析】
上班期间不得吸毒无论从劳动纪律的角度还是从职业道德的角度,对所有劳动者都属于不言自明的、理应知道的基本要求。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只是普通民事主体,也不可能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涵盖一切,穷尽所有严重违纪行为。因此,应当允许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中虽无明确指向,但应当予以规制的相关明显不当行为,通过劳动纪律的框架进行有效调整。案例中法院论证将严重违纪和严重违规进行了充分论证,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或处理类似争议情形时,充分予以借鉴。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