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员工擅离工作地并谎报位置,是否属于严重违纪│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案情】
王某自2009年1月起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1月31日,甲公司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通过员工微信群发布通知,要求除湖北以外的员工在2020年2月2日前返回工作地A市,并确保至2020年2月9日在家中隔离一周。王某收到了上述通知。2020年2月2日,王某从山东聊城乘坐高铁返回A市,并自行在家隔离。
2020年2月5日,家公司通过员工微信群发布通知,并提出纪律要求:“1.疫情防控期间,居家办公的员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不组织、不参加任何聚集性活动,一经发现,视为严重违纪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各部门负责人对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及时掌握本部门人员返回本市、到岗和防疫隔离等情况;员工个人要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如实报告离A市期间、隔离期间有关情况、身体健康情况、不得瞒报、缓报、谎报”。王某收到了上述通知。
2020年2月6日,甲公司通过工作微信群发布《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实施方案》,要求:“全体员工务必以高度的责任感,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发现异常信息必须迅速上报。凡发生瞒报、谎报、或漏报、错报造成一定影响,以及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王某收到了上述通知。此后,甲公司的复工时间推迟。
2020年2月11日晚,王某在未向甲公司请假和报告的情况下,乘坐高铁离开A市返回山东聊城老家。
2020年2月19日19时30分,王某的主管领导在微信群(45人)中要求员工报告位置及行程信息;王某在微信群中发送了显示为A市某区某地的位置截图。王某的主管领导在复核到王某发送的上述信息时,发现上述信息存在疑点。同日21时24分,王某的主管领导通过微信单独联系王某,要求:“共享位置,我不要截屏,现在”,王某随即回复:“我在聊城”;后,王某按照主管领导的要求,在同日21时36分通过微信如实、详细的提供了自己的位置和行程信息。甲公司自认:王某向其提供上述虚假的位置和行程信息的行为,未给甲公司造成损失,亦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2020年2月24日,甲公司基于王某上述“提供虚假信息、假短信及定位截屏”的行为,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征得了工会的同意后,向王某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王某收到解除通知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000元。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王某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未按照甲公司的疫情防控要求如实申报具体位置,其行为存在主观过错,故甲公司解除行为应属合法,王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王某确实存在甲公司所称的提供虚假的位置信息和行程信息的行为。对于王某的上述做法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首先,在甲公司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中,并未明确规定提供虚假的位置信息和行程信息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甲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明显缺乏规章制度依据。其次,王某系在甲公司未复工期间离开A市,且在甲公司进一步向其核实位置信息和行程信息时,及时向甲公司提供了相应的真实信息,纠正了先前提供相应虚假信息的错误做法;由此可见,王某主观恶性并不明显。最后,王某向甲公司提供相应虚假信息的行为,并未给甲公司造成损失,亦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结合上述情况,本院认定王某向甲公司提供虚假的位置信息和行程信息的行为,并未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亦不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综上,甲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属不当,违反法律规定,故对王某关于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评析】
本案从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离开工作地且未如实申报的情形的对应结果或处理,确实存在不周延、不明确的情形,故法院认定解除行为违法也无可厚非。但从疫情防控的角度来看,劳动者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实际后果,也确实产生了相应隐患,也对用人单位的相应工作造成了影响,从劳动纪律、职业道德方面应当予以规制。但从该案可以看出,虽然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的付出较多且负担较大,但司法对劳动者侧重保护的裁审规则仍未改变,此红线用人单位也不能擅自逾越。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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