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未及时审批员工休假申请而事后认定旷工,应属违法│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5 07:38:08  浏览次数:713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田某于2017年8月4日向甲公司申请事假,申请时间为8月4日至8月7日,理由为家中有事。2017年8月10日田某上班,2017年8月11日,甲公司回复田某,不同意其事假申请。2017年8月13日,田某以同样理由申请事假,事假期限为8月17日至8月21日。2017年8年20日,甲公司向田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田某连续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通知书同时注明:对田某2017年8月13日至8月21日的事假不予批准。田某收到通知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解除理由为田某无故旷工,但田某已向甲公司申请事假,故其缺勤情形与旷工存在本质区别,据此,甲公司旷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请假申请后,应当对其请假申请及时予以审批,而不应使劳动者的休假申请长期处于搁置状态。具体而言,田某请休2017年8月4日至8月7日事假,而甲公司于8月11日上述假期已经完毕后才予以驳回,该公司将上述期间视为旷工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同理,甲公司于8月20日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方式驳回田某8月17日至8月21日的事假申请,并将上述期间视为旷工,亦属事后审批,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其要求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应予驳回。

【评析】

仲裁和法院虽均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但法院的论证更具有说理性。针对劳动者的事假申请,用人单位具有核定审批的权利,但该项权利的行使应当及时作出,“休假”完毕后再予以否定的操作,不应提倡。针对此类情形,建议用人单位对事假申请的流程进行合理性的细化设定,并对用人单位事假审批权的具体行使规则进行明确,方可保证有效正常的审批管理模式,避免类似争议发生。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022ldf.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