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6 22:19:01 浏览次数:503
【案情】
2020年6月20日,甲公司以杨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违纪事由为:杨某不服从公司的防疫要求,数次在工作期间摘下口罩,其行为属于拒不服从公司管理的违纪情形。杨某对此不予认可并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对于劳动者在长时间工作过程中短暂摘下口罩的行为,虽有违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要求,但从该行为的危害性、主观过错程度来看,尚不足以认定已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程度。故甲公司解除行为应属违法,其应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杨某在工作时间存在短暂摘下口罩的行为。作为劳动者理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在工作期间积极认真、专心负责地工作,如存在上述行为,应听从劝告,及时改正。但杨某即使存在上述行为,行为的危害性也不足以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程度,甲公司据此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未免过于严厉,故甲公司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其关于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疫情防控常态下,用人单位针对员工佩戴口罩的管理行为,也应予以正常面对。首先应将此类行为与当地疫情防控的行政管理相结合,如确实影响到了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可以按照违反劳动纪律处理。但如果仅是轻微行为,应以批评教育为主,借疫情因素变相裁退员工的行为,自然应认定为违法。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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