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7 19:33:21 浏览次数:478
【案情】
张某在出差期间偷录其上级主管吴某在酒店房间内的工作电话,后被吴某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张某侵犯隐私权行为成立并向吴某承担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2018年1月,甲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辞退。张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庭审中,甲公司主张其解除的依据是根据《就业规则》中:“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公司商业行为准则的行为”严重违纪情形。但张某认为其录音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没有对应的处理依据,故甲公司的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应承担举证责任。其在对张某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未注明解除合同的理由,在仲裁庭审中亦无法就其所述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问题。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张某在上级主管吴某酒店房门外偷听、偷录及向他人发送音频的行为,认定张某侵犯吴某的隐私权。虽然甲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等材料中与张某行为不完全吻合,但不能苛求用人单位对每一细节均作出规制,尤其是按照一般认知不具有正当性的行为。张某作为甲公司经理级别管理人员,在上级主管入住的房门外进行一段时间的偷听、偷录并向他人发送,且张某自述吴某与他人通话内容涉及其个人工作安排,该行为在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同时,亦对上级主管的劳动管理造成妨害,该种行为不应当为社会所倡导,故甲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其诉请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予支持。
【评析】
另案生效判决已确认张某行为侵犯了其上级主管的隐私权,该行为违法且与工作关联,虽然甲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明确将员工侵犯他人隐私权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故,甲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应予肯定。但同时必须看到,此类情形是法院扩大适用裁量权的体现,如无另案生效判决对相关事实及性质予以明确,则用人单位解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仍应以惩戒条款的周延完善作为工作的重点。实务中,类似情形除可认定违反职业道德外,也可按照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对待。毕竟此类行为与普通的偷录不同,不应提倡也应予制裁。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022ldf.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