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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签署员工手册,能否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7 19:35:56  浏览次数: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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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何某2015年6月入职甲公司从事会计工作。2016年9月20日,甲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由全体员工学习《员工手册》,并要求每个员工在《规章制度确认书》上签字。何某因对员工手册内容持有异议,故不同意签字。2016年11月2日,甲公司以何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何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庭审中甲公司辩称:员工对规章制度进行确认,确保员工的知情权得到保障以及单位切实履行了告知义务的确认。现因何某拒签规章制度且未充分说明理由,故导致甲公司无法正常行使用工管理权,故甲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中严重违纪的规定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并不不当。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尊重劳动者的知情权和规章制度制定的参与权。本案中,甲公司主张其在2016年9月20日上午将《员工手册》告知给全体员工,而该规章制度当天即已生效,并在经营场所张贴。甲公司并未留给劳动者充分时间由其讨论、提出方案、与单位进行平等协商。故甲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规章制度进行了民主协商程序,其据此解除何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属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员工知情权是以员工依法享有的实体劳动权益为前提的,此即劳动法规范对于单位建立规章制度设置履行讨论、协商程序的原因所在,甲公司在何某对于《员工手册》存在异议的情况下仍以保障“知情权”为由要求何某签字实系本末倒置。据此,其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关于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员工拒绝签署规章制度文件,并不必然导致规章制度不能适用于员工。只要内容和程序合法,在履行正常的公示告示程序后,仍可作为处理员工的依据。但本案甲公司以何某拒签文件作为严重违纪的辞退理由,在严重程度的把握方面确有不妥,对于严重的把握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行为程度及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何某因对《员工手册》内容存在异议而未签字的行为不宜纳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甲公司直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未免过苛,故仲裁和法院针对解除行为违法的认定,应属无误。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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