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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执中的本能自卫不属于斗殴行为│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7 19:45:57  浏览次数: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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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为甲公司操作工。2017年11月,王某与同是梁某因工作琐事发生争执,此后甲公司以斗殴为由将王某、梁某双双辞退。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期间,甲公司提供的视频显示:王某被同事梁某掌掴,王某情绪激动,起身推扯,又被梁某推落倒地,被其他同事拉开。王某对上述视频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用工管理权。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工作期间,与同事、客户发生争吵或与同事之间发生斗殴者”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现甲公司员工手册经民主协商及公示车工程序,且王某对争执事实亦不予否定,故可以认定甲公司的解除行为应属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监控视频显示,王某被同事梁某掌掴情绪激动,起身推扯,又被梁某推落倒地,后被其他同事拉开。王某情绪激动、起身推扯的行为,是本能的应急反应,不能认定为与同事斗殴。甲公司以王某“在厂区内打架斗殴”、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故王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评析】

员工之间的斗殴行为属于违纪惩戒的范畴,但用人单位在以此作为辞退理由时,应当慎之又慎。虽然制度内容明确,但对应行为是否符合惩戒的情形或行为性质如何界定,仍属实务中操作的难点。案例中仲裁和法院不同的认定结果,即为当前复杂现象的体现。因此,笔者建议,针对此类违纪情形,如未发生严重伤害、严重影响经营秩序或明显违规故意等情形,则最好采取辞退之外的惩戒方式进行处理。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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