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4 09:52:10 浏览次数:483
【案情】
方某为甲公司操作工。因其与车间主任就排班事宜发生争议,故其在工作中出现怠工情形。2015年8月17日,其以车间排班未经其同意且明显不合理为由,将车间公示栏的排班表撕毁,并在当日夜班中缺勤。对此,甲公司以方某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辞退理由为自然月内累计警告满2次。方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庭审中,甲公司称方某撕毁排班表属干扰生产秩序的行为,按照员工手册应记警告一次;其未按照排班表出勤,属擅自离岗,也应记警告一次。故两次警告累计应予以辞退处理。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对方某的同一事实分别作出了两种处理决定,同一事实处罚两次并按照累计次数予以辞退的处理方式有悖公平原则,故甲公司解除行为应认定为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方某撕毁考勤表并无故缺勤的情形虽然紧密关联,但应认定为两个违纪行为,甲公司基于不同事实分别作出警告处分的行为系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司法不宜过多干预。故甲公司的依据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所进行的处理应当认定为合法解除。方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不应支持。
【评析】
连续性行为或同一行为出现竞合情形,是惩戒实务中的难点。一般在争议中也多被劳动者一方作为抗辩的理由使用。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方某的情形应属同一事实下的两个违纪行为,两个行为之间虽呈连续状态,但确实在不同层面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影响,故倾向于法院的处理结果。但建议用人单位在处理类似情形时,务必谨慎操作,必须考虑公平原则在裁审实务中的体现和运用。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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