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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违纪事实与同一违纪情形的区别∣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05 11:06:31  浏览次数: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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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为甲公司配库车间组长。2014年3月,王某因工作安排事宜与甲公司生产主管发生矛盾。2014年3月18日,王某擅自脱岗造成配库车间生产线停滞40分钟,对此甲公司对王某作出的了警告处分。2014年3月25日,王某拒绝为配库生产线更换设备并擅离职守,又导致生产线停滞20分钟。对此,甲公司对王某在此作出警告处分,并同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自然月内累计2次书面警告。王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庭审中王某诉称:甲公司对其同一脱岗情形作出两次警告处罚,其处分行为应属违法,故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车间视频及后期与王某的谈话录音均可证实王某拒不服从管理和脱岗的情形,故甲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并无不当,王某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协商和公示程序,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王某虽对离岗事实予以否认并提出不同抗辩理由,但甲公司提供的视听资料可以证明其在自然月内2次无故离岗的情形。因此,甲公司对此作出辞退处理并无不当。关于王某主张甲公司重复处罚的辩解,本院认为其混淆了违纪事实和违纪情形的概念,故其主张不能成立。最终驳回王某请求。

【评析】

   案例中劳动者脱岗的事实应属同一违纪情形,但相同违纪情形在自然月内出现两次,两次脱岗是相互独立的违纪事实,仅是违纪情形同一而已。因此甲公司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其作出辞职处理并不不当,仲裁与法院的论证和处理也符合法律规定。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在惩戒实务中,针对同一违纪事实不应作出双重处罚,此点虽不属于案例中的情形,但应当引起用人单位的足够重视。特别是对轻微违纪情形,在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中,建议植入催告、教育等善意提示程序,以保证惩戒处理中公平原则的体现。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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