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5 14:27:21 浏览次数:644
【案情】
杨某为甲公司市场部经理,2010年8月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9月17日,甲公司以杨某多次由他人代打考勤卡,构成严重违纪为由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杨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庭审中,甲公司出示员工手册显示:员工由他人代打考勤卡,每季度累计满15次的,公司有权以严重违纪为由予以辞退。经查:甲公司实行指纹打卡和打卡机双重考勤制度,员工于门禁指纹打卡进入公司后,在各自办公区再进行打卡机刷卡。2014年7月至8月之间,杨某存在指纹打卡与打卡机上班时间明显不符的情形,经询问,杨某认可由同事代为打卡的情形,共计15次。另查,甲公司员工手册经工会审核通过,杨某签字确认。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杨某行为已经构成甲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故甲公司解除行为合法,杨某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设置指纹考勤机和纸制打卡机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如实记载员工的出勤情况,现指纹考勤系统记录已经能够真实反映杨某的出勤情况,在此情况下,杨某让同事代打纸制考勤卡的行为对甲公司制定的考勤制度不构成根本破坏和恶劣影响,其行为性质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况且,杨某由他人代打卡的行为也并未给甲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据此,甲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本案中法院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了司法干预和平衡解释。劳动者的行为虽然没有给甲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但其对甲公司管理体系的破坏影响明显存在,因此,在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且不存在明显违法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解除行为合法。另外,针对此类“小错不断、打错不犯”的员工,也可以通过惩戒积累、合并处理的方式达到合法解除的目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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