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5 14:34:39 浏览次数:526
【案情】
李某为甲公司总务部职员。自2010年9月起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8月,李某因调岗问题与甲公司人事经理发生争议,2014年11月8日,李某在食堂与人事经理相遇,其将饭盒内的剩余菜汤泼向正在用餐的人事经理,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在争执中其又将人事经理抓伤。对此,甲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将李某辞退,李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经查,甲公司辞退李某并无对应的惩戒管理制度。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辞退员工无具体的规章制度予以适用,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李某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对人事经理泼洒菜汤的行为,已经构成侮辱,应属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的行为,虽然甲公司未能提交相关规章制度,但李某的行为情节严重,故甲公司对其作出解除行为应属合法,李某相应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对劳动者最基本的要求,即使用人单位并无规章制度作为依托,其仍可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解除权。劳动者应遵守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不能以规章制度未规定为由逃避用人单位合理合法的管理行为。当然,在用工实务中,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否则,在辞退争议中用人单位将陷入被动局面。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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