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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干扰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天津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05 14:35:03  浏览次数: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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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2015年9月入职甲公司。2017年3月,甲公司以王某与同事张某存在恋爱关系为由,暂时停止王某工作。王某为此向公司提出异议,2017年3月24日,王某与其父到甲公司再次交涉停岗事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王某之父与甲公司人资主管发生肢体冲突,后经报警放得平息。为此,甲公司以王某严重干扰经营秩序为由将其辞退,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单方暂停王某工作的行为并无合法依据,为此,王某基于此与公司在交涉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不能全部归责于王某,故甲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及其家属到单位解决问题,双方纠纷升级,属于王某处理问题方式方法不当,但是该纠纷属于治安纠纷,由公安机关处理,不能必然导致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据此,甲公司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评析】

   员工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在用工实务中确实存在。但引发此类争议的前因,往往是用人单位的一些单方的决定或措施,如此类措施合法,则员工基于违法诉求导致矛盾升级,可以考虑进行辞退处理,如前期措施存在合法性质疑,在员工维权过激的情形下,如以此作为辞退理由确实有待商榷。因此,干扰或扰乱经营秩序类的情形必然事出诱因,故不建议单独作为辞退条款使用。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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