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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署罚款惩戒单后是否可以反悔∣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06 09:08:02  浏览次数: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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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为甲公司市场专员。2015年8月19日,因李某存在违纪行为,甲公司对其予以罚款处罚。李某对罚款行为签署了惩戒单,惩戒单显示:“因李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对其予以罚款3000元处理,于工资中予以扣除。”2016年10月30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后,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返还罚款3000元。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李某已经在惩戒单中对违纪行为及甲公司的处理决定予以签字确认,故再行主张返还扣款的行为于法无据,据此驳回李某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李某的违纪行为,甲公司称其违反员工手册关于违规代客交易、谋取私利的规定,但李某对员工手册的内容不予认可,且甲公司也无法举证证明该制度依法向李某公示。故甲公司对李某的违纪事实认定依据不足。另外,惩戒单中的罚款是从李某工资中扣除,并非李某自行缴纳,故甲公司的扣款行为也违反工资扣款的法律规定。综上,李某在惩戒单上签字的行为仅能证明其知晓此事,而不能认定其认可违纪行为和同意处罚。据此,甲公司的扣款行为应属违法,相应罚款应予返还。

【评析】

   在劳动法框架下,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故在处理具体争议中一般不能直接适用合同法原理的意思自治和平等协商原则。本案中,惩戒单中虽然有李某签字,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公司完全可以利用用工强势地位要求李某签署相关文件。因此,法院的论证体现了对劳动者侧重保护的原则。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针对此类情形,建议按照员工重大损失的方式予以处理,在惩戒单中明确违纪事实及因此造成的损失,最好由员工自行缴纳并确认,此种操作事后被认定违法的几率可以有效降低。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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