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7 16:42:01 浏览次数:528
【案情】
王某为甲公司司机。2018年7月10日,因甲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王某组织张某等6名员工在甲公司办公楼大厅内静坐,同时在甲公司厂区、办公楼、车间等地悬挂横幅讨薪。甲公司以王某严重干扰经营秩序为由将其辞退,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应予维护,王某在甲公司欠薪的情形下,并未通过监察、仲裁等正常途径寻求解决,而是通过静坐、打横幅的方式表达诉求,而此种方式势必影响甲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故甲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属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甲公司提交的照片显示,王某等人在索要工资过程中确实存在打横幅等一些不当行为,但照片中并未体现王某等人的行为扰乱了公司正常秩序,且甲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中关于严重扰乱经营秩序的规定过于原则,并无具体认定标准。综上,甲公司主张其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具有合法性并以此为由要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王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予以照准。
【评析】
案例中仲裁和法院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认定结论。但两种结论的认定均过于主观,仲裁并未对严重干扰经营秩序的事实进行判断,而法院又对甲公司的规章制度施以过于严格的认定标准。严重干扰经营秩序应当结合起因、过程、影响程度、负面结果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认定,具体到个案中并无统一的裁审标准。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无论如何,用人单位的不当或违法行为不应作为劳动者过激干扰正常经营秩序的免责理由,因此,应赋予用人单位对此类行为进行正常管理或规制的权利。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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