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7 16:42:58 浏览次数:496
【案情】
王某在工作期间因与同事张某发生争议而互殴。经鉴定为轻微伤,张某未受伤,后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张某一次性赔付王某误工费、医疗费等合计6000元。此后,甲公司以王某、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张某未提起仲裁,王某则以其是斗殴事件的被害人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现甲公司《员工手册》第66.1.4条明确规定“在公司范围内争吵、打架的”属严重违纪行为,而该规定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已由王某某签收,故甲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王某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王某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方可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据此,甲公司在适用员工手册的规定辞退员工时,还需考量员工违纪行为的程度是否达到法律所规定的严重违纪的程度。本案中,王某确认其与张某因工作问题发生了口角,但甲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王某实施了打架斗殴行为,而公安机关的调解文书也仅体现王某获赔的内容,无法证实王某斗殴的行为。据此,王某与张某的争议行为并未达到严重违规的解除程度,甲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
【评析】
依据“打架斗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员工时,极有可能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同时,公安机关的文书资料也容易干扰用人单位或裁审机构对整体事件的认定和判断。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辞退打架斗殴员工的关键在于争议事件的原因以及员工在争议事件中的过错程度。虽然规章制度可以仅将打架斗殴行为作为严重违纪情形处理,但在个案处理实务中,应当将员工的主观过错程度作为单方辞退操作的核心要素考虑。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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