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9 15:53:39 浏览次数:537
【案情】
2015年11月6日上午9时20分左右,王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微信群中以其微信账号×的名义发布了一段时长1分49秒的娱乐场所中男女裸露肢体搂抱跳舞的不雅视频。次日上班,甲公司人事部找到王某要求其对此情况予以说明,王某对发布不雅视频的事实予以认可,并希望公司谅解。同日下班时,甲公司以《员工手册》中关于:“工作时间出现不文明行为,严重干扰他人工作”的辞退情形,对王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王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王某对发布不雅视频的行为予以认可,甲公司根据经过民主协商且王某签字确认的《员工手册》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王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征求职工意见后制定的规章制度应为劳资双方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在遵守和适用规章制度时对其进行不合理的扩张解释,否则有违制定规章制度的初衷,规章制度也无法有效规范劳动者的行为。本案中甲公司员工手册中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仅限定在员工现实生活中在公司物理区域内的仪容仪表方面的不文明行为,不应包含员工在网络虚拟空间的其他不文明行为。故在甲公司规章制度对此类行为并无直接界定的情形下,其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操作的情形,应当予以纠正,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评析】
王某发布不雅视频的行为系单次、偶发行为,情节应属轻微,甲公司也并无证据证明其行为严重干扰了他人工作,故从用单位制度缺失的角度来看,认定解除行为违法应属得当。但笔者对法院将不文明行为排除适用在虚拟空间的认定,持否定观点,毕竟工作群是员工工作环境的延伸,应在用人单位经营秩序的辐射范围之内。据此,逻辑周延的惩戒条款、准确得当的性质认定、严谨合理的程序操作,仍是违纪辞退中用人单位必须掌握的基本要素。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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