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1 08:48:49 浏览次数:494
【案情】
李某自2015年8月11日起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7月,李某因工作时间饮酒被车间主管发现,随后,李某应公司要求,向公司出具了检讨书,保证日后不再出现类似情形。而甲公司则于当月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李某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李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审中,甲公司出具李某签字的规章制度载明:员工在工作中出现睡岗、饮酒等行为拒不改正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李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长达11年,其出现工作期间饮酒的情形后,已经向甲公司表达了悔改之意,但甲公司未予正面回复,故甲公司解除行为不符合其自身规章制度的规定,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处罚,用人单位在适用规章制度中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时应当谨慎行事,仔细考虑对于劳动者违纪行为的处罚是否有据有理,是否明显失当。李某的饮酒行为确实违反了甲公司的规章制度,但该违纪行为应以员工拒不改正为解除条件,现李某在饮酒行为出现后已经出具了检讨书,故该行为不符合严重违纪的辞退情形,甲公司要求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评析】
在违纪辞退的实务中,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出具情况说明或检讨书的情形比较常见,此类文件一般可以作为认定员工违纪情形的直接证据予以认定。但员工在相关文件中表示出的悔过意愿,往往被用人单位所忽视。案例中的甲公司由于仅认定了违纪行为,但忽略了拒不改正的情形,反而导致解除行为被认定违法。因此,用人单位在惩戒制度的编制实务中,应当避免自身陷入逻辑被动的尴尬情形发生。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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