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4 10:32:14 浏览次数:714
【案情】
刘某2010年入职甲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甲公司每年向员工发放“五折卡”(优惠卡)一张,员工可持该卡以内部价格购买甲公司对外正常销售的产品。但公司规定该五折卡仅限员工及其直系近亲属使用,逾期则作废,亦不得以出售、倒卖等行为通过该卡获利。2012年3月,甲公司发现刘某存在倒卖2011年度优惠卡的行为,遂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刘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庭审中,刘某主张公司员工倒卖优惠卡的行为非常普遍,甲公司仅对其一人进行处理,其目的在于将其辞退并不支付任何补偿,故甲公司行为另有意图,应予制裁。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对倒卖优惠卡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刘某对该制度予以认可,故应认定其知晓倒卖优惠卡应当受到被解雇处理的法律后果,故甲公司对此作出解除处理并无不当,刘某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本案中甲公司向员工提供的内部优惠购物卡,应属员工福利,虽然刘某称其将优惠卡转由他人使用属于帮忙且并未获利,但其行为确实违反甲公司禁止倒卖的规定,本院无法确信其仅为帮忙而没有获利的意图。故甲公司有权依据自身的规定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刘某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案例中甲公司已经就优惠卡的使用进行了明确的制度规定,且范围已经扩大至员工直系亲属。故该制度从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角度来看,均属得当。该项福利措施制定的目的在于回馈员工而非意在使员工由此而获取额外利益,而员工非正常使用而获利的行为也必将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故在刘某倒卖事实明确的情形下,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属合法。至于刘某主张的“倒卖现象普遍”、“另有意图”等情形,实非裁审机构核查范围,故其只能自行承担不利结果。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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