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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涨工资为由拒不工作是否可以辞退

发表时间:2022/02/14 10:43:55  浏览次数: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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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与甲公司于2010年5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5月,张某在内的10余名员工向甲公司提出要求增加工资待遇。甲公司遂与张某等进行了协商,后大部分员工恢复工作,张某在5月9日出勤后仍未到岗工作,甲公司管理人员与之进行了面谈,面谈中张某表示要求增加工资待遇,在此之前暂不进行工作。甲公司在5月9日向其寄送了《催促恢复岗位通知书》,内容同样是催促被告复岗,上述期间被告均属于到岗没有工作的状态。2016年5月11日,甲公司对张某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后张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张某要求增加工资待遇而未到岗工作,其并非无理由的拒绝工作,故甲公司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认定张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合法性,故应认定解除行为违法,张某主张离职补偿金并未超过法定标准,本委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之争议即在于甲公司做出的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依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张某等员工在2016年5月初就工资待遇问题与原告进行协商,目的在于提高工资待遇,上述诉求属于《劳动法》有关原则规定的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到岗后没有实际工作,其行为同《员工手册》规定的拒绝正常工作安排、擅自待岗等行为存在根本性的区别,不宜按照违纪处理。因此,甲公司按照违纪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足,应予撤销。鉴于劳动者在仲裁审理期间主张经济补偿金,裁决后没有提起诉讼,且双方对于计算工龄时间及标准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照准,数额确定为29893.5元。当然,本院在此同时指出,劳动者争取提高工资待遇之诉请,当以合理方式主张,采取到岗不工作的态度亦不足取,企业对此则应正确引导,以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评析】

   本案中甲公司的解除行为被认定违法,但因劳动者主张补偿金,故其未承担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后果。但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正如法院论证所述,劳动者要求增加工资的要求,应当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如此类情形仍支付离职遣散费用,则不利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维护,加之案例中其他员工均在工资未增加的情形下复岗工作,张某的处理结果无异于增加了处理此类事件的负面因素。因此,目前阶段,如用人单位工资待遇符合行业普通标准,则不宜再对劳动者的请求予以倾斜保护。或者,用人单位在遇到此类情形时,尽量通过暂时停发工资的方式予以折中处理。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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