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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级举报公司问题是否属于严重违纪∣天津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14 12:35:30  浏览次数: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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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齐某2015年入职甲公司从事人资经理工作,2017年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3月,齐某与甲公司总经理A先生(美籍)因工作问题发生争议。为此,甲公司根据员工手册“抵触、违抗上级安排,影响团队协作”的规定,对齐某作出警告处分。齐某对此不予认可,并通过甲公司的海外投诉热线向美国总部进行投诉,投诉内容包括对甲公司及总经理A先生的工作、财务、生活等各方面。对此,美国总部以邮件方式回复表示:不了解细节及实际情况,很难对齐某提出的问题发表评论,同时肯定了A先生对公司的贡献。齐某在收到回复后,重新组织证据资料再次进行投诉。针对此情形,甲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禁止员工越级反映问题”的规定,对齐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齐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员工手册明确提出禁止员工越级上访,但以此作为处罚齐某的理由,明显依据不足,故甲公司应向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行使这一对劳动者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权利时,应当慎之又慎,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结合本案,齐某越级举报上访问题的行为,并未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故甲公司以此作为解除理由应属违法。

【评析】

    设定员工投诉、举报途径的情形,在外资企业中普遍存在。此种设定的目的一则在于保证海外总部对境内公司的管控,二则也是用工文化的体现。虽然案例中甲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投诉程序有明确规定,但法院予以了否定性评价。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甲公司海外总部虽然未对投诉问题进行实体处理,但也并未就越级问题进行程序性否定。如果按照甲公司员工手册的“禁止越级”的规定操作,则设定此类投诉途径将失去实质意义。故法院对甲公司的此类规定,启动了适当的否定性干预评价,应属正当。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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