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4 12:37:57 浏览次数:514
【案情】
李某为甲公司经理,工资结构中包括岗位津贴一项,该项工资主要是李某的油费补助,每月李某向甲公司提供等额油票,由甲公司以报销款的方式发放。2016年9月11日,甲公司接到员工举报,称李某向甲公司提供的油票为虚假发票,经甲公司核查确实存在大量虚假发票,此事通报李某后,李某随即向甲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并要求提供正式发票予以更换。对此,甲公司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为由对李某作出辞退处理。李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李某作为甲公司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较一般员工更高的执业素质,其向甲公司提供虚假发票获取工资的行为,应属营私舞弊,故甲公司对其作出辞退处理依法有据,故李某的相关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向甲公司提供虚假发票是否存在明显过错。对此本院认为:甲公司对李某提供过的发票均有审核义务,现甲公司在员工举报后方发现虚假发票的事实,其本身不能免除自身的过错因素。另外,从普通公众角度考虑,要求李某对真假发票进行专业甄别确实存在难度,故李某对虚假发票的事实仅应存在放任的一般过错,故甲公司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为由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依据不足,应属违法。
【评析】
仲裁和法院虽然对本案作出了不同的认定,但对管理人员营私舞弊情形的认定和处理勾勒出了一个基本框架和认定标准。首先,高管人员应当较普通员工具有更高的职业素养,故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劳动法的侧重保护个人原则,应适度收紧。其次,营私舞弊的认定前提应属涉事人员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故意,正如法院所述,李某在虚假发票事件中确实未达到前述要求。最后,李某发现发票问题后已经要求积极更换,甲公司也并未因此遭受有关行政机关处罚或者遭受其他损失。故也未达到“重大损害”的解除标准。故法院认定解除行为违法,应属得当。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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