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4 12:38:24 浏览次数:490
【案情】
王某在下班途中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为全责。王某为处理交通事故请事假4天。事后,其向用人单位(甲公司)出具检讨书,检讨书载明:“本人已经认识到违章行为将危害自身、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今后不再违章,如再有类似事情发生,自愿接受公司处理。”事后不到半年,王某再次于下班途中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甲公司遂对王某作出解除处理,王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王某上下班期间违章驾车的行为,已经影响其向用人单位正常提供工作,在甲公司进行批评教育后仍再次出现违章行为,故甲公司结合自身规章制度及王某出具的承诺,对此作出辞退处理,其行为应属合法解除,王某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员工惩罚实施细则》规定,在公司内或上下班期间进行损害自身生命健康安全或危害他人、公司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行为,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上述规定经过民主协商及公示程序,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现王某在半年内因自身违章原因,两次出现危险驾驶行为,其已经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情形,故甲公司解除行符合法律规定,王某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员工工作的行为准则,其原则上不能超越劳动管理的范畴。涉及劳动者私人事务的内容,即使规章制度中有所涉及,也不能作为用工处理的依据。另外,王某在上下班途中的违章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故用人单位以此作为辞退依据,理由并不充分。但正如仲裁所述,王某行为虽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但也确实影响了正常工作,故类似于本案的情形确实存在工作和私务的交叉竞合因素,本案用人单位胜诉的关键在于事前的制度设定和批评教育环节(检讨书)。但笔者对甲公司的解除操作仍持否定态度,建议用人单位在处理类似争议,应谨慎操作。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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