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辞退在厂区内随地小便的员工,是否应支付赔偿金│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16 05:40:48  浏览次数:509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甲公司于2016年3月以员工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9540元。甲公司辩称:甲公司离职前为铝压铸车间班长,2016年3月13日,张某在甲公司厂区围墙下小便,被当日在公司巡视的集团公司领导发现,为此取消了我公司举办2016年度集团峰会的资格,给我公司造成的严重的不良影响,故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对此张某反驳称:认可在甲公司厂区围墙小便的事实,但其称患有糖尿病,有时不小心也会尿在自己身上,故张某认为公司应给员工一个改过的机会,而不是直接开除。另外,《员工手册》规定的是“无视公司形象,破坏公司环境公共卫生”,但本人行为尚未达到破坏环境卫生的严重程度,且公司职代会中职工代表的人数违法,故该制度虽经本人签字,但不符合民主协商程序的要求,应属违法。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张某随地小便的行为确属不妥,甲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乃至给予一定的惩戒,但从国家制定相关劳动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宗旨来看,应给员工改正的机会,而非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综上,甲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对劳动者的错误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按照适当程序,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给予惩处。本案中,张某在甲公司公共区域内小便,应属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据以解除其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甲公司亦未在其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该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存在该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次,甲公司主张其根据该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合法,但其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该行为达到《员工手册》中“破坏公司环境公共卫生、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程度。故甲公司解除行为应属违法,最终判决甲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5159.6元。

【评析】

针对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行为,裁审机构可以列举若干解除违法的理由,甚至说无须理由。案例中,甲公司的规章制度确实存在一定问题,故仲裁和法院认定解除行为违法,也属正当。但是,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之一,而相对于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更低要求的基本社会公德则更应当为劳动者所遵守,如果最基本的社会公德都无法保证,社会秩序和经营秩序就无从谈起。故张某的行为必须予以规制。但此种行为是否可以作为解除的情形对待,则完全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制度合法且明确,则以此类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属合法。司法不宜在合理性方面过多干预。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022ldf.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