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8 13:13:49 浏览次数:541
【案情】
何某为甲物业公司员工,工作岗位为安保员,具体工作为甲公司服务的公寓小区的地下车库的车辆出入登记及维护。2018年8月期间,甲公司以何某在一个月内累计满三次上班睡岗、构成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何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500元。仲裁庭审中,甲公司提供经民主协商及何某签字确认的规章制度、何某在值班室内打瞌睡的照片、视频等。何某对照片、视频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规章制度的民主协商程序提出异议。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何某虽以照片、视频不能确定是其本人为由提出抗辩,但并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反驳,故本委对其上班睡觉的事实予以确认,现根据甲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何某确实构成了严重违纪的辞退情形,故甲公司解除行为应属合法,无需向其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经何某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显示,何某在照片、视频对应的时间为出勤在岗状态,故其以不确定睡觉人员是否为本人的主张不予采信。甲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流程合法且经何某签字,故亦可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但鉴于何某在岗睡觉、打瞌睡的情形明显轻微,故甲公司以此作为解除情形的条款欠缺合理性,据此判决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夜班保安能否适当休息。从小区保安这一行业的性质和特点看,小区保安虽有“保安”字眼,其实应当是具有更多的带有服务小区业主日常生活性质的职业。因为,通常情况下,在一般的小区里,物业公司雇佣的大部分是退休或接近退休的年纪较大男性员工,设定的工资则也普遍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在日常工作中,虽然没有繁重的体力活,但也普遍存在持续工作时间长,甚至整夜通宵值班的现象。从行业规则看,甲公司制定的“夜班保安不得睡岗”这一规则应当得到肯定,但也应当具有较为充分的人性化。在规则中一味的要求一个已经到了退休或接近退休年龄的员工,连续多天的通宵夜班,并且通宵的完全不“打盹”,显然不符合人体基本的运作机能。因此,作为企业,应当制定更符合人性化的规则,比如适当的增加人力成本,缩短员工值夜班的时间,以达到规则与人性的基本统一。本院尊重甲公司制定的基本规则,但也充分注意到管理中绝对适用原则及规则中人性化的因素。本案的争议也体现一个结论,那就是何某已经不适应甲公司制定的这种缺乏人性化的规则,为此,双方应当解除劳动关系。鉴于双方已经实际解除劳动关系,侧重于评判哪一方的过错无益于解决本案的争议。为此,本院参照“双方协商解除”的法律规定,由甲公司按何某的服务年限,以每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据此终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甲公司向何某支付补偿金15900元。
【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小区保安这一行业的普遍问题。仲裁及两审法院均未对甲公司的规章制度给予否定性的评价,由此可以说明甲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物业公司的一般行业规则。但从案件事实来看,年龄偏大的劳动者在连续工作状态下,难免出现打瞌睡、睡岗等情形,在此类情形并造成危险隐患的情形下,给予辞退的处理方式确实存在苛严的诟病。为此,虽然在法律角度,甲公司并无明显不当,但是在具体处理的过程中仍应考虑司法介入合理性评判的问题。
【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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