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9 14:57:46 浏览次数:499
【案情】
韩某与甲公司自2010年9月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11月,韩某在工作群中发送网络代购链接,甲公司发现后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对其作出辞退处理。韩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辩称: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有偿或无偿兼职的;属于严重违纪的辞退情形,故不同意韩某的仲裁请求。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韩某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有偿或无偿的兼职,仅以韩某代购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对此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甲公司的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甲公司以韩某违反公司“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有偿或无偿兼职的”规定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韩某对代购行为认可,但对解除理由不予认可。故甲公司的解除理由与双方争议的事实并不相符,据此,其要求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在过失性辞退的操作实务中,“兼职”解除的适用频率不高,但以此理由解除被认定违法的情形却在此类解除中占有较高比例。导致此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对法定解除情形的误解或自行扩大的解释,案例中的情形当属典型。首先,员工工作期间在工作群中发送网络代购的行为确属不当,但其并不存在建立第二劳动关系或其他用工关系的情形,且此种行为也未经单位提示或给单位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故甲公司以此作为解除理由确属牵强。该案用人单位败诉的原因,在于对兼职的误解以及自身规章制度的设计缺陷。综上,对法定解除情形的准确理解并以规章制度的方式配以周延的解除条款,是启动过失性辞退的必备前提。
【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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