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9 15:07:30 浏览次数:538
【案情】
马某为甲公司采购主管。2014年5月,马某向甲公司提供乙、丙二公司关于甲公司厂区混凝土水泥台的报价单,两份报价单上均有乙丙二公司代理人的签字。甲公司收到报价后进行对比发现,二公司资质存在不实情形,此后委托鉴定机构对报价单上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结论为二报价单的笔迹均为同一人书写。为此,甲公司认为马某的行为违反公司采购流程规定,使公司采购作业失去监管。按照员工手册关于“重大过失或营私舞弊导致严重后果”的辞退条款,对马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马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6900元。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辞退马某的理由为:其向其公司提供了笔迹相同的两家供应商报价;违反了甲公司的采购流程。但甲公司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的该行为,并未构成员工手册中纪律处罚条例规定的严重后果,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因此,甲公司与马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其应向马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两份报价单笔迹一致的鉴定虽系其单方委托,但马某对于其提交笔迹相同的报价单的行为未作出合理解释,故应当认定马某确实存在不诚信的行为。但即使两家公司的报价单为同一人书写,也并不丧失报价单原有的竞价作用,更不会影响甲公司对质高价廉供货商的选择认定。对于甲公司引用的员工手册中的规定,何为重大过失、营私舞弊和严重后果,手册中并未规定,甲公司的此项规定不明确,所以不能适用,故其不能证明马某的不诚信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严重程度,据此,甲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应属违法。
【评析】
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理措施。鉴于劳动法规的保障法属性,裁审机构在评判用人单位事实清楚、依据合法的违纪辞退行为时,一般也会考虑处罚的合理因素。但本案尚未达到此阶段,由于甲公司无法证实马某行为的严重程度或严重结果,故其自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对此笔者建议,当用人单位无法对违纪行为的确认达到70%-80%以上的把握时,最好不要将违纪行为引入具体的条款予以适用,由此将限制辞退合法性的举证空间,针对无把握的违纪行为,最好考虑辞退之外的调岗降薪等处理予以替代。
【法规】
《劳动法》
第三条第二款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022ldf.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