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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债主到公司讨债,能否认定严重影响经营秩序│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19 15:12:48  浏览次数: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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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郑某为甲公司司机,因郑某在外负债,其债权人多次催要无果,于2017年8月到甲公司门口要求郑某还债,并数次将催债通知张贴于甲公司正门。甲公司对此以郑某严重影响经营秩序为由将其辞退。郑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郑某在外负债属于“个人债务”,其债权人到甲公司催债的行为影响甲公司的经营秩序,但并非郑某有意引导而为,故甲公司以郑某严重影响经营秩序为由将其辞退,依据不足,故其应向郑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负债并非赌博等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且其债权人催债也未达到严重影响甲公司经营秩序的程度,故甲公司以郑某的负债行为及其债权人的催债影响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故要求不予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目前的劳动争议裁审实务中,用人单位如欲达到违纪辞退合法的目的,一般来说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用人单位有合法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纪行为的处罚合情合理,劳动者有故意违反或者屡教不改的情形等。虽然后面的处罚合理及劳动者故意等并无明确法律要求,但鉴于辞退结果对劳动者具有较大的影响,实务中多数情形也在考虑或审查之类。综上,案例中郑某的行为,远未达到上述标准,甚至并无关联,故甲公司辞退行为确属牵强。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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