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20 18:27:07 浏览次数:769
【案情】
张某2015年入职甲公司从事技术检测工作,2016年升职为班组负责人。因甲公司在生产旺季安排员工加班较为频繁,故甲公司为加班员工报销加班回家的出租车费用。报销流程为:以月为单位,由加班员工将加班出租车费上交班组负责人,以班组负责人名义报销后再发放给加班员工。2017年8月,甲公司经员工举报,发现张某提供的加班出租车费用的票据显示时间与考勤记录的加班时间不符,经调查发现,张某自2017年5月至8月共计虚报加班出租车费用合计1760元,遂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对张某作出辞退处理。张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车租车票据与加班考勤不一致的情形,张某解释为员工丢失票据,以其他时间的票据冲抵,其并未私自截留报销款。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根据甲公司的举证情况,尚不能证明与考勤不一致的出租车票据由何人提供,故无法认定该票据为虚假票据,结合甲公司自身报销制度的不规范之处,无法认定张某行为符合甲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提供虚假票据报销”的不诚信行为。故甲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应属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均应受到法律保护,诚实信用是企业、劳动者在处理劳动关系中均应遵循的基本准则。甲公司从人性化角度考虑,为晚上加班员工报销出租车票据。张某作为班组负责人,负责收集班组人员加班出租车票据统一报销,其对所收集的票据应做好记录、核对票据时间。本案经甲公司调查在张某所收集的出租车票据中出现了票据不能确定报销人员、票据时间重合、票据虚假的问题,张某作为班组负责人应承担管理失职的责任。据此,甲公司根据自身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并无不当,故其要求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评析】
本案仲裁和法院对同一争议事实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认定结论。从争议事件的整体来看,张某行为是否存在虚假、有悖诚信的因素、该行为是否已经都达到了严重违纪的程度,尚存争议。但法院论证的角度则更侧重于张某基于管理岗位而产生的管理职责的要求,毕竟管理岗并非普通员工,其较一般员工对用人单位应负有更高的忠诚度,亦应具备更高的职业素养和行为准则。从此角度来看,张某至少存在失职行为。而如果此类行为构成规章制度的相应处理情形,用人单位的有关操作,司法亦不宜主动给予否定性评价。
【法规】
《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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