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能否约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解除情形│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案情】
何某为甲公司销售经理。2016年9月,何某因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缺勤,甲公司经书面催告后何某仍拒绝出勤。对此,甲公司于2016年10月将辞退,解除理由为连续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何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9850元。为证实解除行为合法,甲公司出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该合同其他约定条款中载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严重违纪情形予以辞退处理:(3)连续旷工满3天”。同时,甲公司出示2015版《员工手册》载明:“连续旷工满3天,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任何补偿。”对此,何某主张: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凭约定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同时,2015版《员工手册》公示期间,其正处于病假期,该制度并未对其公示。故甲公司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何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明确约定甲公司针对旷工行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故在何某无故旷工的情形下,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属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此,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当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应有之意。但是现实中,因种种原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可能穷尽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因此,劳动合同中如约定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种种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约定行为,应当进行审慎审查,如经审查,约定的劳动者行为确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则该约定可以视为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补充,应属有效。本案中,何某连续旷工的行为显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因此,甲公司基于劳动合同的约定,以何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何某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中并无约定解除之说,由此便意味着用人单位如无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托,对明显违纪的员工则无法进行辞退处理。此种现象对劳动关系的稳定及用人单位正常经营,均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案例中法院的论证,很好的解决了前述问题的尴尬局面;即在违纪辞退的框架下,以规章制度设定为基本原则,有限度的承认约定解除的存在空间,将有效约定解除的情形,仅限定在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忠实诚信、执业操作等基本要求方面,并赋予裁审机构审慎认定的裁量尺度。由此一来,既对违纪员工给予了应有的制裁,也弥补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方面的短板。但笔者在此提示:此类操作不能无限扩大,正如法院所述,其仅能作为规章制度的有效补充。作为用人单位,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才是保证用工管理正常运转的关键与核心。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13.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上述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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