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16 15:03:48 浏览次数:567
【案情】
2019年11月20日,甲公司以员工苏某在工作期间打架斗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苏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辩称:苏某为公司水电维修人员,2019年11月7日苏某夜班巡视时,与公司安保部人员发生争执,其将甲公司安保部员工李某打伤。公司报警后,经公安机关调解,苏某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苏某向李某赔偿医药费10000元,李某放弃向苏某主张其他责任的权利。对此苏某认为:双方争执的起因是李某挑衅在先,其并未对李某实施殴打行为,赔偿医药费也是甲公司提出的要求,否则,甲公司将对本人作出辞退处理,但自己赔偿后,甲公司仍将本人辞退,有悖诚信。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工作时间工作区域不得打架斗殴属于最基本的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最起码的要求,也是劳动者理应遵守的最起码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现苏某打架斗殴行为已经构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甲公司解除行为应属合法,苏某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书后,苏某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调取公安出警笔录。法院调取笔录显示:2019年11月7日当晚,甲公司因员工苏某、李某打架纠纷报警,李某、苏某笔录中均否认自己打架的事实,均指责对方殴打自己。当班经理刘某笔录显示:其看到苏某对李某有推搡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治安调解协议书》系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依职权主持调解简单的治安案件,由当事各方就损害赔偿问题权衡利弊后所确定的,并不能作为认定当事各方责任及争议事实的证据;从当事各方的询问笔录来看,亦不能得出苏某存在工作期间打架斗殴的行为;故甲公司以苏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据不足,其应向苏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关于员工打架斗殴辞退的问题,虽看似简单,但在实务中的裁审尺度却很难统一。打架行为是否可以直接界定为违反职业纪律、推搡等肢体接触是否可以认定为打架、打架事实的认定标准、涉事各方是否均受到处罚、打架的起因是否为因工、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是否达到影响经营秩序的严重程度等等,上类情形不同的仲裁、法院均有不同的认定规则。案例中仲裁认定打架为劳动者基本的职业要求,至于事实的确认则并未严格审定。而法院则对打架事实的认定作为调查重点并最终并未认定打架事实,同时对公安调解书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对此笔者认为:仲裁和法院的观点均有一定的立论基础,通过苏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的事实也可以从侧面认定其在争议事件中的责任。故笔者倾向于认定用人单位解除行为合法的结论。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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