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16 15:09:55 浏览次数:560
【案情】
张某为甲公司库管文员。2020年2月20日,甲公司通知张某复工,2020年3月4日,张某以甲公司提供口罩较少,无法满足工作条件为由提出申请事假直至疫情结束。甲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口头要求张某保证出勤。但张某自次日未出勤,甲公司先后三次向张某发出复工通知,要求其报到上班,但该通知妥投后张某均为出勤。为此,甲公司以张某连续旷工满3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张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争议期间的工资损失。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对张某主张口罩发放数量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问题已经进行了回复说明,故张某以此为由拒绝出勤并无合理依据,甲公司以此认定张某旷工并在适当提醒催告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无不当,故张某仲裁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为用人单位诚实、勤勉工作。本案中,甲公司以张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以甲公司每三天发放一个口罩为由提出请事假,该理由并不充分,张某在未得到甲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拒绝出勤已构成旷工,甲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张某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口罩并非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因此,员工不能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张某以甲公司无法提供口罩而申请事假,甲公司在进行解释说明和事前催告等必要程序后,如张某仍不予出勤,可以认定其存在主观过错,由此认定旷工应属无误。在此,天津劳动法提示:2022年1月开始的“后疫情”时期,劳资关系仍较为敏感,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应最大限度保持克制,如借疫情因素挑诱争议,则裁审机构应予以适当规制。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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