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11 05:58:45 浏览次数:505
【案情】
2020年10月15日,甲公司以杨某虚报加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杨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000元。仲裁阶段杨某述称:甲公司解除依据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协商程序,其举证不足以证明其存在虚报加班的情形,且其加班行为业经甲公司的确认,故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甲公司则辩称:杨某工作职责中包括考勤统计,其利用职务便利弄虚作假、虚报考勤,该行为应予严惩,故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杨某作为甲公司职工,应遵守甲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甲公司规章制度对加班申报及确认等程序均有明确规定,该规章制度经合法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处理员工的依据。杨某隐瞒考勤事实申请确认加班的行为有违诚实原则,故甲公司解除行为并无不当。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甲公司提交的工作总结以及例会记录,可以认定杨某的工作内容包括统计考勤(包括统计加班、休假申请)。经与杨某统计确认的其自己的考勤记录与实际的考勤打卡数据相对比,明显可以看出前者时间多于后者,故可以认定杨某存在虚报加班的事实。据此,甲公司有权根据自身规章制度对该事实予以处理,杨某要求确认解除行为违法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瞒报加班的行为可以通过有悖诚信原则、违反劳动纪律、不遵守职业道德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多种路径处理。但劳动者也并非全无抗辩理由:瞒报事实是否明确?用人单位是否已经核定加班?瞒报次数或加班费金额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用人单位考勤制度或工时流程是否存在漏洞?前述内容均可动摇裁审机构对解除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对此,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瞒报行只要事实上不存在争议,是否造成严重结果不应作为判断解除行为的考量因素,毕竟该行为已严重干扰了用人单位正常的管理秩序且主观故意明显,如此类行为仍无法得到应有的制裁,则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权无从保障。综上,处理此类争议的关键,在于违纪事实的认定及自身制度依据的完善。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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