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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居家办公期间定位打卡统计考勤,员工是否有权拒绝│天津劳动仲裁律师

发表时间:2022/04/23 05:21:15  浏览次数: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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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任某自2012年2月20日入职甲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甲公司办公场所为南京市,任某入职即在北京家中办公,负责华北地区的销售运营。2018年3月,甲公司在南京总部以职工代表大会形式通过了《销售人员考勤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全国销售人员实行钉钉考勤定位管理。任某接到甲公司的考勤制度后提出异议,认为其入职一来一致实行周报制,且钉钉考勤定位涉及个人隐私的披露,故不同意执行该制度。对此,甲公司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向任某解释了制度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并要求任某认真遵守。但任某并未实际执行,仍按原模式向甲公司定期发送周报。2018年4月15日,甲公司以任某不服从管理、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此辞退。任某为此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9100元。甲公司认为:实行定位考勤管理是经营自主权的体现,任某入职虽执行月报制,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根据经营需要对考勤管理模式进行调整。现任某拒不服从甲公司合理合法的考聘管理安排,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除操作合法,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任某在甲公司通知其以钉钉打卡的方式进行考勤后提出异议,并在收到多次通知后始终拒绝打卡,属于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的情形。任某所提他人无需钉钉打卡,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属于区别对待,未提供依据,亦缺乏法律依据及合理性。甲公司在多次提醒后,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以违纪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任某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出勤进行管理,系企业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并据此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并无不当,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故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制定《销售人员考勤管理办法》应属合法。在前述制度实施过程中,甲公司实施了召开职代会、培训告知员工,设置一周的试运行期、每日进行打卡提醒等行为,系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实施用工管理之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甲公司多次提醒,任某自始至终未进行钉钉打卡。甲公司已充分尽到合理提醒之义务后,根据规章制度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至于任某主张甲公司不提供打卡手机设备、侵犯隐私,且双方此前长达七年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进行考勤等抗辩意见,本院认为,钉钉打卡软件系常规使用的APP,一般手机均可操作,甲公司在工作时间内要求任某打卡不属对员工隐私侵犯,任某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据此驳回任某诉讼请求。

【评析】

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就意味着劳动者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劳动者就应当听从用人单位合理合法的管理和指挥,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即服从其工作时间、任务等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本案中甲公司调整考勤管理模式,对于在家办公的任某而言,不存在明显不便,也并不苛刻。故任某拒不服从管理的相关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该案虽发生在2018年,但对当前疫情背景下的居家办公问题,可以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充分借鉴案例中的合理因素,共同配合以保证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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