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5/16 06:18:09 浏览次数:657
【案情】
蔡某自2012年1月起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9年4月,蔡某上班后发现,其工作的模具车间在不同角度安装了摄像头监控,对此,蔡某等40余名员工向甲公司提出异议,主张:安装摄像头侵犯其隐私、同时由于公司禁止员工窜岗、由此导致在工作中员工之间无法有效协助,为此不能保证按量完成工作。甲公司对蔡某等员工提出的异议进行了解释,并指出安装摄像头系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并未侵犯员工权益。蔡某等人对此不予认可并自当日停止工作。为此,甲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对蔡某等人作出严重警告处分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蔡某对公司处理不予认可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补发扣除的工资。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的《员工手册》经过职代会讨论并由包括蔡某在内的全体员工学习,该制度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蔡某以甲公司安装摄像头为由拒绝工作,甲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对其进行处理并无不当,故蔡某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安装摄像头,系用人单位加强管理的需要,且安装的车间属公众场所,并未有任何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不能安装,职工感到不能理解,可通过理性方式提出,但通过停工、不履行职责的极端情绪化方式进行处理,显属不当,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故甲公司给予相应惩戒处理具有合法性,另外,蔡某等模具车间员工均系入职五年以上的老员工,其主张对生产工序尚不熟练,甲公司安装摄像头影响其相互协作,由此无法保证工作质量的主张于理不合,且公司安装摄像头与员工之间互帮互助亦不存在冲突,据此蔡某以此为由解释产量下降,亦不具有合理性。综上,蔡某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评析】
用人单位在非私密工作环境安装摄像头属于正当的经营管理行为,即使劳动者持有异议,也应通过协商等方式正确表达诉求,采取停工罢产等过激方式予以对抗的,用人单位有权予以必要的规制,即使规章制度缺失,从法定的劳动纪律方面考虑,裁审机构亦不宜轻易给予否定性的评价或干预。于此同时,作为用人单位也应当保持对劳动者异议行为的必要或合理的包容,此类行为在非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情形下,也应慎用辞退操作。案例中是员工拒绝提供工作,如消极怠工导致产量下降或经营滞缓,则相应处理恐更难把握或界定。
【法规】
《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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