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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法律师│对同事发表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单位辞退是否合法

发表时间:2022/06/02 05:21:00  浏览次数: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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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卢某自2010年9月起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10月,甲公司以卢某存在甲类过失,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为由将其辞退。卢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辩称:卢某在因工作纠纷向领导反映问题和同事讨论的过程中,对其直属主管存在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的言辞,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无不当。甲公司提供卢某签字的员工手册规定:危害或威胁公司内任何人士;发表虚假或者诽谤性之言论,从而影响公司、客人或其他员工的声誉,构成甲类过失,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金。同时,甲公司提供的卢某与同事的聊天记录显示:卢某有“这女人脸皮太厚,讲它是垃圾都抬举它,它就只配是一坨屎”,“已经把它拉黑了,这坨屎太臭”,“这个畜生缺德事一桩接一桩不怕遭报应”等内容,另外甲公司还申请其员工王某(分管卢某部门的副总)、张某(甲公司财务)、吴某(卢某同事)三人出庭作证,证实:卢某在日常工作中会在同事面前说一些带有诅咒或者侮辱性的话,甚至在同事微信群里对一些员工的称呼带有侮辱性,很是缺乏尊重的内容。卢某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这是私人聊天,不是工作场所不涉及工作评价,不构成侮辱诽谤;对证人证言不认可,称证人均与甲公司有利害关系。同时卢某认为虽然其签收员工手册,但该制度未经民主协商程序,不能适用。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卢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的其言语多有侮辱、诽谤甚至谩骂同事的内容,上述内容已经超出了正常负面评价的合理限度,故甲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并无不当,其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故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于本案中具有证明效力。从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卢某数次对同事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语,其用语较为不堪,显有不实之处,该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属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甲类过失行为。甲公司为严肃劳动纪律,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卢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仲裁、法院对卢某存在违纪事实的认定应属无误,但对规章制度民主协商程序的问题并未过多涉及。对此,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卢某对同事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语,此行为应予否定。同时,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即使卢某未在工作时间发表不当言论,也不能阻却对其行为违法性的认定。再有,即使甲公司无规章制度,该行为仍可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处理。综上,此类行为最好由制度依托,无制度依托的,可以考虑按照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处理。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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