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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法律师│工作期间长期在厕所逗留是否属于私自离岗

发表时间:2022/06/23 06:01:02  浏览次数: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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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某在2007年入职甲公司,双方自2010年开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2月,刘某因肛肠疾病在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2015年1月中旬伤口愈合,但刘某陈述一直存在疼痛感。2015年7月开始,刘某每天在甲公司厕所停留的时间为3至6个小时。为此,甲公司与刘某进行过谈话沟通,刘某称停留厕所系遭到公司不合理的工作安排且自身身体原因所致。2015年9月7日至17日期间,刘某每天分二至三次,共计22次在厕所停留,每次累计时间均在3小时以上。2015年9月22日,甲公司以刘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依据为员工手册“迟到、早退、未经允许因私离岗一个月内累计达15次或一年内累计达25次”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刘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刘某每日在公司卫生间停留时间,已经超出合理正常生理需求范围。在甲公司拟对其进行处罚前与刘某沟通中,刘某亦未对其在工作期间长时间停留于卫生间予以合理解释。故甲公司解除行为并无不当,刘某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协商程序并向陈某公示,故其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该《员工手册》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应专心于本职工作,原则上不允许因私外出、因私会见等因私事而离开工作岗位(下称“因私离岗”)。由此可以认定,甲公司对员工私自离岗有明确的界定。关于刘某在工作期间逗留卫生间的问题,正常上卫生间属于合理的生理需求,无需向公司报备请示,但刘某每天长时间停留卫生间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上卫生间的范围,其长时间停留卫生间会造成甲公司无法对刘某指派工作任务。刘某虽自称其长时间停留厕所系甲公司单位组织结构及日常管理混乱,侵犯其合法休假权利等方面的异常行为对其身心健康造成影响所致,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刘某亦并未提供痔疮手术同其长期长时间停留厕所之间存在必然联系证据,故本院对刘某长期停留卫生间行为具有合理性的主张不予采信。据此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合法,刘某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劳动争议实务中此类案件的处理比较棘手,用人单位极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本案中甲公司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协商及公示程序,且有明确的脱岗认定,前述内容奠定了合法解除的基础,使得在处理中占据了一定的主动性。关于刘某行为的认定问题,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正常的经营秩序应当予以尊重和维护,员工如需继续治疗,可以履行病假手续,长期逗留卫生间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常的生理需求,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理。但同时应注意到:劳动者类似的情形并非单一事件,必然事出有因,违纪行为仅是积怨矛盾显现出的结果而已。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以期从跟本上解决类似问题。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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