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请假发生争议而扰乱经营秩序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严重违纪
【案情】
张某与甲公司自2017年8月1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12月25日,张某因岳父住院护理,通过微信的方式向其主管程某申请事假一天,但程某微信回复因年底工作任务繁重,无人员调剂,故不同意张某的事假申请。但因张某确实无法抽身,故2018年12月25日并未出勤。2018年12月26日,张某到甲公司向程某继续申请事假,程某则称12月25日已经认定旷工一天,后期仍不同意张某的事假申请。张某为此与程某发生争执,并对程某有谩骂、推搡等行为。2018年12月30日,甲公司以张某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对同事威胁、谩骂、严重干扰经营秩序)为由将其辞退。张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辩称:张某请假未获批准构成旷工在先,因请假事宜谩骂主管干扰经营秩序在后,其行为已符合员工手册的辞退情形,故公司解除行为并无不当。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协商及公示程序,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本案虽因张某请假未获批准而起,但其应就请假问题与甲公司积极沟通、寻求合法方式解决,其谩骂主管、干扰甲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应予制裁,故甲公司依据自身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属合法,张某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性和工作安排上的从属性的特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处于管理者的地位,无疑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同样具有进行惩戒的权利。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善意履行职务、自觉维护用人单位的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同时对用人单位能够善意、宽容、合理地履行管理权抱有的合理期待。从本案现有证据及在案事实可见,张某因陪护癌症晚期的岳父送院救治,于微信工作群中向其主管请假,其上班后找其主管补假并继续请假,遭拒绝后,恼羞成怒,出言不逊,行为欠妥,扰乱了甲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理当受到甲公司的相应处罚,然处罚形式多种多样,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系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审慎为之。纵观本案,张某请假,事出有因,其配偶为独女,其为家中唯一壮丁,护送病情危急的岳父转院,无可厚非,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除合理安排工作外,亦应对员工的具体困难存有怜悯之心,若如张某此情,再不准假,则事假制度也无设立之必要。鉴于本案中,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尽普通善良人之义务,对于员工准假过于严苛在先,致本案纷争,而张某之行为不当在后,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中存有过错,未能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理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赔偿金。另当指出,张某亦应反省自身行为,其与上级、同事沟通失当,行为蛮横,致矛盾升级,理应吸取教训,以防再犯。
【评析】
劳动争议案件的难点之一即在于:同一类型的争议纠纷往往出现不同的反转结果,本案当属一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隶属的不对等特性,此点即决定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管理权时应注意尺度,避免过限。如非“罪大恶极”的行为,不宜启动辞退操作。案例中张某后期的行为确实应予制裁,但毕竟用人单位无视张某客观的生活困难而盲目适用经营自主权,其主管程某不予批准事假的行为确实欠妥,因此,在事出有因的争议程序中,用人单位更应保持必要的容忍限度。据此,法院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应属正当。针对此类案件或争议,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只要不予辞退,则其他惩戒措施均可考虑适用。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